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叶慧慧、陈策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 14: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刘军昌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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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3 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4 名,
代表股份数 64,870,7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696%。股东代理人均
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7,055,00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855%。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 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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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
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043,8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7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84%;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043,8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7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84%;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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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043,8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7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84%;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043,8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7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84%;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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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043,8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7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84%;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043,8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7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84%;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043,8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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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7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84%;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043,8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7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84%;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538,0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7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84%;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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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万华化学集团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043,8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7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84%;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043,8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7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84%;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召 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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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叶慧慧
陈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