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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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30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4年5月15日以书面形式
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4年5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
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曹国强董事因公务委托方合英董事长代为出
席并表决,黄芳、王彦康、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等6名董事以视频
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方合英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
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贺劲松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聘任贺劲松先生为本行副行长,自监管机构核准其副行长任职资
格之日起正式就任。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该议案
的独立意见请见附件1。贺劲松先生简历请见附件2。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全体委员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的议案》
  方合英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
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超过800亿元人民币
  方合英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
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2024年度累
计金额不超过1,200亿元人民币,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
交易2024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800亿元人民币。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3。本行
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
附件4。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的议案》
  王彦康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
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已履行董事会审议
程序的存款交易除外)2024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3。本行
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
附件5。
  四、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香港子行信银国际股权处理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贺劲松先生为副行长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独
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对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
聘任贺劲松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贺劲松先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符合有
关任职资格条件,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同意董事会聘任贺劲松先生为中信银行副行长。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中信
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贺劲松先生将自监管机构核准其副行长任职资
格之日起,正式就任中信银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附件2:
                贺劲松先生简历
  贺劲松,男,1968年12月出生,自2024年4月起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22年7月起任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贺劲松先生于2018年7月至2022年7月任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年1月任中信银行法律保全部总经理;1997年10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中信银行成都
分行东城根街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分行党
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此前,贺劲松先生曾就职于四川省农村信托投资公
司。贺劲松先生拥有近二十七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先后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
农业经济系、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截至本文件披露日,贺劲松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
证券交易所惩戒;最近36个月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
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贺劲松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本行公司章程和《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持有本行H股股
票36万股。
附件3: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项下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间接持有19.84%股权。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注册资本为1,482,054.6829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
为张佑君。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
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
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4,533.59亿元人民币,净资产2,741.99亿
元人民币,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00.6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97.21亿元人民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间接持有4.94%股权,通过镜湖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4.53%股权。公司注
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注册资本为775,669.4797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为王常青。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
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
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5,227.52亿元人民币,净资产975.26亿元人
民币,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2.43亿元人民币,净利润70.47亿元人民币。
  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
城区月坛南街55号,注册资本为5,7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建民。公
司经营范围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
附件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口径下关联方企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开展的存款
类关联交易2024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1,200亿元人民币,关联方企业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开展的存款类关联交易2024年度
累计金额不超过800亿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中信证券、中信建投
证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中信证券、中信
建投证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中信银行与中信证券开展的存款类
关联交易2024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1,200亿元人民币,同意中信银行与中信建投
证券开展的存款类关联交易2024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800亿元人民币。在该议案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与中信证券、中信建
投证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予以认可。本次审议该议案
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与中信证券2024年度开展的累计金额不超过1,200亿元人民币
的存款类交易,与中信建投证券2024年度开展的累计金额不超过800亿元人民币
的存款类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与中信证券2024年度开展的累计金额不超过1,200亿元
人民币的存款类交易,与中信建投证券2024年度开展的累计金额不超过800亿元
人民币的存款类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
过程中进行,包含利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
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
述《关于与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附件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口径下关联方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展的存款类关联交易(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
序的存款交易除外)2024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展
存款类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烟草总公
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中信银行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展的存款类
关联交易(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存款交易除外)2024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
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
《关于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予以认可。
本次审议该议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中信银行与中国烟草总公司2024年度开展的累计金额
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的存款类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
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中信银行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展的累计金额
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的存款类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
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
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
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
述《关于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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