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24-055
债券代码:128108 债券简称:蓝帆转债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5.00 元(含税)
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10 号文核准,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开发行了 3,144.04 万张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14,404 万元。
根据《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在“蓝帆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蓝帆转债”2023 年 5 月 28 日至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五年 1.80%、第六年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
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
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
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
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
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
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公司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
“蓝帆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5 月 28 日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为 1.50%,本次付息每 10 张“蓝帆转债”(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
息人民币 15.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蓝帆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
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
派发利息为 12.00 元;对于持有“蓝帆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
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
息 15.00 元;对于持有“蓝帆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00 元,
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蓝帆转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
提示”)
。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
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
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
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
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
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
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蓝帆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
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管理部
咨询电话:0533-7871008
传真:0533-7871073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