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发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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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 14:30 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楼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张凌
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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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
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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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楼会
议室举行。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2024 年 5 月 22 日,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30,038,0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8.1197%。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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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公司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4)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5)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授权董事会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8)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9)公司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
  (10)《矿石价格确认书》(2024 年度)
  (11)《综合服务协议》(2024 年签订)
  (12)确定公司董事 2023 年度报酬
  (13)确定公司监事 2023 年度报酬
  (14)修订《公司章程》(2024 年修订)
  (15)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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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修订《独立董事制度》(2024 年修订)
     (17)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18)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贴
     (19)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议案 2、13、21
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新增其它议案情形。
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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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130,165,102 股。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30,038,0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股份总数的 0.0372%。
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剩余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矿石价格确认书》
(2024 年度)、《综合服务协议》(2024 年签订)为关联交易议案,
关联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 124,225,056 股,关联股东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公司同受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50,000 股,以上关联股东回避相关议案表决。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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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签署,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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