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西发: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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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5月)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5月)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四) 研究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 对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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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管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主持,召集人(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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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在提名委员中会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
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
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如提名该关联董事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
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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