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9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
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50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不超 27,549,326.75 元(含税),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
后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预计转增不超过 33,059,192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144,808,799 股。
本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出现股
权激励行权、新增股份上市、股份回购等情形发生变化的,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原
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核算的结果
为准。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2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
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
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000000 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111,749,607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144,808,799 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3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
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年 5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21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5
月 2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本数量(股)
有限售条件股
份
无限售条件股
份
总股本 111,749,607 100.00% 33,059,192 144,808,799 100.00%
注:上表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含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已回购股份 1,552,300 股,最终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结果为准。
八、调整相关参数
度,每股净收益为 0.3476 元。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根据上述承诺,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
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的调整。
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含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持有股份)×10 股=27,549,326.75 元÷111,749,607 股×10 股≈
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折算每 10 股转增股数=本次实际转增股数÷公司总股本
(含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10 股=33,059,192 股÷111,749,607 股×10
股≈2.958327 股(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本次权益分派实施
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股票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持有股份)折算每股现金分红)÷(1+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持有股份)折算每股转增股数)=(股权登记日股票收盘价-0.2465272 元)÷
(1+0.2958327)。
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
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九、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
咨询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梅街 56 号
咨询联系人:王建军、贺冬冬、夏红红
咨询电话:0371-86589303
传真电话:0371-60937778
十、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