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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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4-063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年5月21日召开了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与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计划》”)的规定,并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有 关 的 任 何 异 议 。 公 司 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58)。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
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激励
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
宜。
  同 时 , 公 司 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60)。
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
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参与本
次股权激励,根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由55人调整为52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数量由22,800万份调整
为21,995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授予期权份额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及授予
期权份额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资格与公司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均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的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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