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达股份: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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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0
                        二零二四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1-11-01
致: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
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5 月 22 日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1,284,57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793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6,704,4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7397%。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80,13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053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580,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80,132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533%。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151,260,3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24,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151,260,3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24,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151,260,3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24,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告》
   表决结果: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51,260,3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24,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151,260,3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24,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55,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33,8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019%;反对:24,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98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55,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同意:151,260,3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24,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55,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151,260,3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24,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151,260,3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24,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151,260,37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24,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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