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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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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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普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于2024
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并全程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4年5月22日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1),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2日14:00时在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尤建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实
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
中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投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4 年 5月 22 日
票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股
份 100,56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5%,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1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
表决。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
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
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
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0,560,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此外,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100,560,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100,560,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100,560,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100,560,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100,560,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100,560,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100,560,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100,560,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100,560,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