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5月22日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格,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
部、证券事务部等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
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进
行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决定;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协议,聘期一年。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
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
担能力水平等。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应符合相关规定,其中:质量管理水平
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
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
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
化原因。
第十二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
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
第十四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一会
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
决定。可以不再按照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开展
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拟继
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
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及内
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
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
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
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
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
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
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
况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与前任和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
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
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以上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
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
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
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
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
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
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涉及调整或新增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及制度相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