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6 证券简称:银宝山新 公告编号:2024-050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为:2024 年 5 月 22 日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09,071,54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2.18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8,685,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2.10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86,1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86,14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7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86,1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会
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065,5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462%;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065,5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462%;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065,5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462%;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7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71%;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706%;反对 361,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7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99%;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245%;反对 355,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07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071,5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7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99%;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245%;反对 355,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07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065,5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462%;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071,5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646,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462%;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淮安布拉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
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16 日),该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