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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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华控股”)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科
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5)。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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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会议联系方
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分在江苏省常州市溧
阳市昆仑街道镇前街 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洪民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计 2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5,419,6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9066%。
   其中: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4,763,8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426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55,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4797%。
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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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和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
票结果。
  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419,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4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该议案表决通过。
  (3)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419,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4)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4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该议案表决通过。
  (5)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419,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6)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419,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7)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贷款授薪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4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该议案表决通过。
  (8)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4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该议案表决通过。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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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5,4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该议案表决通过。
  (10) 《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1%;反
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11)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88,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
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1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419,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13) 《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5,418,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
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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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科华控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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