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鲁恒升: 华鲁恒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稿全文)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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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对拟
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
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
道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就在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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