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鲁恒升: 华鲁恒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稿全文)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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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全部为外部董事,且独立董事
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聘任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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