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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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全程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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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
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能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翟凌云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代表股份总计 673,206,8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10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569,694,1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15 人 , 代 表 股 份 103,512,712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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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推
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
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表 决情 况 : 同意 672,744,389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 : 同意 672,744,389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 : 同意 672,744,389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 : 同意 672,678,989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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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 : 同意 672,687,789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况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6,636,0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报酬的议案
表 决情 况 : 同意 672,744,389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 : 同意 667,434,069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 : 同意 667,434,069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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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情 况 : 同意 672,213,989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 : 同意 672,213,989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情 况 : 同意 672,106,291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的议案
表 决情 况 : 同意 671,985,990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表 决情 况 : 同意 672,098,291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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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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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王月华
经办律师:
黎达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