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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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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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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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 兴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贵公司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春兴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 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予以认
证;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 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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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 律业 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 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 公司 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
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 会通
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14时30分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
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静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
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 定程 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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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 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2,413,1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54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出 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35,706,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9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2024年5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 东共
计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70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94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 共计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 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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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 机构
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 东大 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 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法律 、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 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 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 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42,364,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73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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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99.2899%;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42,364,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73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899%;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42,364,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73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899%;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42,364,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73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899%;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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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42,365,7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74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3017%;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42,310,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68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4944%;反对10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56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85,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68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4826%;反对1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174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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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42,310,1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68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4826%;反对1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174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42,312,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68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5239%;反对1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61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42,312,1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6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5121%;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9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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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39,068,4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4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50.7270 % ; 反 对 3,344,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42,310,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68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4944%;反对10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56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42,310,1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68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4826%;反对1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174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42,364,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73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899%;反对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42,307,605票,中小投资者同意6,682,602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42,307,607票,中小投资者同意6,682,604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42,307,607票,中小投资者同意6,682,604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42,341,206票,中小投资者同意6,716,203票。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42,307,605票,中小投资者同意6,682,602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42,341,205票,中小投资者同意6,716,202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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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42,307,705票,中小投资者同意6,682,702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42,341,105票,中小投资者同意6,716,102票。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 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 的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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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田杰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牟云春 王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