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致: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沈阳商业城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子辛律师、胥祥林律
师列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
称《
“《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沈阳
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召集。
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通
知了全体股东。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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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
明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53,438,5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2.4736%;
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
代表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53,43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本的 16.9847%。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情况,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 名,代表股份 86,164,719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0.1125%;
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名,
代表 20 名股东,代表股份 86,164,7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本的 27.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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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共计 22 名,合计代表股份 139,603,2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的 44.37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
决权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的八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八项议案均
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783,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74%;反对 42,819,87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2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6,783,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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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74%;反对 42,819,87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2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6,762,1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122%;反对 42,841,07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8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7,833,6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166%;反对 42,841,07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877%;
弃权 8,928,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57%。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6,769,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174%;反对 42,833,87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826%;弃权 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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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121,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9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96,783,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74%;反对 42,819,87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2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财务报告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96,742,1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979%;反对 42,861,07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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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94,5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96,783,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74%;反对 42,819,87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2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
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 公司
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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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卢《建
经办律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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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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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祥林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