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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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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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致: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本次
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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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决定于 2024 年 05 月 21 日 15:00
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闽江口工业区洞江西路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
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该决议内容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2024 年
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 年 05 月 21 日 15:00 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闽江口工业区洞
江西路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林纯女士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2024 年 05 月 21 日 9:15 至投票结束时
间 2024 年 05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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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3,136,453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1.115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公司股份 3,948,7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111%。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进行
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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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6,502,42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512%;反对:545,7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266%;弃权:37,1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42,392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73%;反对:545,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12%;弃权:37,100 股,占参加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5%。
表决结果为:同意:166,502,42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512%;反对:545,7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266%;弃权:37,1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42,392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73%;反对:545,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12%;弃权:37,100 股,占参加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5%。
表决结果为:166,502,42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12%;反对:562,8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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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42,392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73%;反对:562,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70%;弃权:20,000 股,占参加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7%。
表决结果为:166,502,42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12%;反对:562,8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42,392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73%;反对:562,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70%;弃权:20,000 股,占参加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7%。
表决结果为:同意:166,506,32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535%;反对:558,9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345%;弃权:20,0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46,292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74%;反对:558,9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69%;弃权:20,000 股,占参加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7%。
表决结果为:同意:5,952,96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628%;反对:161,132,25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4372%;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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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44,968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927%;反对:5,680,224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073%;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9,140,69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9898%;反对:584,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0102%;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40,692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898%;反对:584,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02%;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166,526,32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655%;反对:558,9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345%;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66,292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531%;反对:558,9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69%;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166,908,42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942%;反对:176,8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058%;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548,392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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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20%;反对:176,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80%;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166,502,42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12%;反对:562,8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42,392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73%;反对:562,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70%;弃权:20,000 股,占参加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7%。
表决结果为:同意:166,891,32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840%;反对:193,9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60%;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531,292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62%;反对:193,9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38%;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164,886,45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840%;反对:2,181,66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057%;弃权:17,1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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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26,424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10%;反对:2,181,668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332%;弃权:17,100 股,占参加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8%。
表决结果为:同意:164,886,45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840%;反对:2,198,76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160%;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26,424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10%;反对:2,198,768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90%;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164,886,45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840%;反对:2,198,76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160%;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26,424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10%;反对:2,198,768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90%;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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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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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林庚
经办律师:
叶惠英
江建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