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本 公 告 僅 供 參 考,於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不 擬 並 不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證 券 之 購 買 或
認 購 要 約 或 購 買 或 認 購 邀 請 或 者 任 何 投 票 或 批 准 之 招 攬(或 前 述 要 約、
邀 請 或 招 攬 之 一 部 分),亦 不 得 在 違 反 適 用 法 律 法 例 之 情 況 下 於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進 行 本 公 司 之 證 券 之 任 何 出 售、發 行 或 轉 讓。
凡 有 關 發 放、發 佈 或 分 發 會 構 成 違 反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之 適 用 法 律 法 規,不
得 於、向 或 從 該 司 法 權 區 發 放、發 佈 或 分 發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Holly Futures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文 公 司 名 稱 弘 業 期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在 香 港 以 Holly Futures 的 名 義 開 展 業 務)
(「本 公 司」)
(股 份 代 號:3678)
根 據《收 購 守 則》規 則 26.1 註 釋 6 之 豁 免 作 出 之 公 告、
於控股股東層面的潛在重組及要約期截止
本 公 告 由 本 公 司 根 據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頒 佈 的《公 司 收 購、
合 併 及 股 份 回 購 守 則》(「《收 購 守 則》」)規 則 3.7 作 出。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24 年 4 月 29 日 之 公 告(「該 公 告」),內 容 有 關 擬 議 集
團 內 重 組。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本 公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該 公 告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1–
誠 如 該 公 告 所 披 露,蘇 豪 控 股 根 據《收 購 守 則》規 則 26.1 註 釋 6(a)(i) 向 執 行
人 員 申 請 豁 免 其 就 本 公 司 股 份 提 出 強 制 性 全 面 收 購 要 約 的 責 任,而 有 關
責 任 原 應 因 完 成 擬 議 集 團 內 重 組 而 產 生(「豁 免 申 請」)。本 公 司 獲 蘇 豪 控
股 告 知,執 行 人 員 就 豁 免 申 請 已 於 2024 年 5 月 17 日 授 出 豁 免。
就《收 購 守 則》而 言,要 約 期 間 已 於 本 公 告 日 期(即 2024 年 5 月 21 日)結 束。
擬議集團內重組
誠 如 該 公 告 所 披 露,根 據 擬 議 集 團 內 重 組,鍾 山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將 以
零 對 價 轉 讓 予 蘇 豪 控 股。
鍾 山 由 江 蘇 省 政 府 最 終 控 制,且 自 1985 年 註 冊 成 立 起,其 股 份 一 直 由 其
股 東 代 江 蘇 省 政 府 以 信 託 方 式 持 有。鑑 於 (i) 鍾 山 是 一 家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私 人 公 司;(ii) 本 公 司 股 權 僅 披 露 至 江 蘇 省 國 資 委 層 面;及 (iii) 由 於 鍾 山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權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股 權 的 5%,鍾 山 無 須 依 據《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第 XV 部 披 露 權 益,其 與 江 蘇 省 政 府 的 關 係 或 信
託 安 排 並 未 於 本 公 司 的 公 開 文 件 中 披 露。由 於 江 蘇 省 政 府 將 於 擬 議 集 團
內 重 組 完 成 後 仍 將 控 制 本 公 司,因 此 於 擬 議 集 團 內 重 組 完 成 前 後,本 公
司 的 最 終 控 制 權 維 持 不 變。
本 公 司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根 據《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及 其
他 適 用 法 律 法 規,就 擬 議 集 團 內 重 組 另 行 刊 發 公 告。
–2–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應 注 意,概 無 保 證 擬 議 集 團 內 重 組 將 進 行。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在 投 資 或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如 對 自 身 情
況 有 任 何 疑 問,應 諮 詢 其 專 業 顧 問。
承董事會命
代行董事長兼執行董事
儲開榮先生
中國南京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儲 開 榮 先 生; 非 執 行 董 事
薛 炳 海 先 生 及 姜 琳 先 生;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黃 德 春 先 生、盧 華 威 先 生
及 張 洪 發 先 生。
董 事 就 本 公 告 所 載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共 同 及 個 別 地 承 擔 全 部 責 任,並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確 認 就 彼 等 所 深 知,本 公 告 中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乃 經 審 慎
周 詳 考 慮 後 作 出,且 本 公 告 並 無 遺 漏 其 他 事 實,足 以 令 本 公 告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產 生 誤 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