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4-036
债券代码:148482 债券简称:23 长城 D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品种一)付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
三期) (债券简称:23 长城 D3,债券代码:148482,以下简称本期债
(品种一)
券)将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支付 202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期间的
利息并兑付本金。
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最后交易日为
前买入并持有“23 长城 D3”的投资者享有本次兑付的利息和本金;2024 年 5 月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完成发行
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三
期)(品种一)至 2024 年 5 月 23 日将期满到期。根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进行本息兑付,为
确保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
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1,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期债券的存
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进行一次
跟踪评级。
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2024 年
为闰年,2 月 29 日不计入实际计息天数)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票面利率*计息天数/365”,闰年的 2
月 29 日不计入实际计息天数,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
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
本金之和。
交易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2.64%,每手(面值 1,000 元)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人
民币 1,000.00 元,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15.261369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息为人民币 1012.209095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息为人民币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付息兑付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
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
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
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
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
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付
息网点领取债券本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
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
兑付摘牌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9〕63 号),本期债券最后交易日
为到期日前一交易日,本期债券将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收盘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关于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
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咨询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王军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8 层
邮政编码:518033
咨询联系人:宁伟刚
咨询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电话:0755-83516244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咨询联系人:周珈宇
咨询电话:010-5657170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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