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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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接受委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就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山能集团”)拟以
无偿划转的方式收购兖矿东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东华集团”)持有
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光”或“上市公司”)38.25%
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无偿划转”或“本次收购”)而编制《新风光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说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法律意见书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
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
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
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
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
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中伦/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山能集团/收购人 指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新风光/上市公司 指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兖矿东华集团 指 兖矿东华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资委 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能集团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兖矿东华集团持有的新风光
本次收购 指 53,529,600 股股份,无偿划转完成后,山能集团持有新风光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目的而编制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收购报告书》 指
司收购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中国境内 指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格式准则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用四舍五入所
致。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章
程》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下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166120002R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伟
注册资本: 3,020,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1996 年 3 月 12 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开展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煤电、煤
化工、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物流贸易、油气、工
程和技术研究及管理咨询、高科技、金融等行业领域的投资、管
理;规划、组织、协调集团所属企业在上述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
营活动。投资咨询;期刊出版,有线广播及电视的安装、开通、
维护和器材销售;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对外承包
工程资质证书批准范围内的承包与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
外工程项目及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
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热电、供热及发电余热综合利用;公路运
经营范围: 输;木材加工;水、暖管道安装、维修;餐饮、旅馆;水的开采
及销售;黄金、贵金属、有色金属的地质探矿、开采、选冶、加
工、销售及技术服务。广告业务;机电产品、服装、纺织及橡胶
制品的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园林绿化;房屋、土地、
设备的租赁;煤炭、煤化工及煤电铝技术开发服务;建筑材料、
硫酸铵(白色结晶粉末)生产、销售;矿用设备、机电设备、成
套设备及零配件的制造、安装、维修、销售;装饰装修;电器设
备安装、维修、销售;通用零部件、机械配件、加工及销售;污
水处理及中水的销售;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日用百货、工艺
品、金属材料、燃气设备销售;铁路货物(区内自备)运输。
(依
法律意见书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省国资委持有 70%股权,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20%,
股权结构:
山东省财欣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10%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 台 网 站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及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形。
综上,本所认为,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山能集团书面说明,本次收购的方式为国有股权无偿
划转的方式,即兖矿东华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新风光 38.25%股
份(53,529,600 股 A 股股份)划入山能集团。收购完成后,山能集团将成为新风
光的控股股东,新风光的实际控制人仍然是山东省国资委。
(二)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
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法律意见书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新风光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收购系国有资产内部无
偿划转,本次收购前后,新风光实际控制人均为山东省国资委,本次收购不会导
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
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依法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三、本次收购的程序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后续尚需履行的审批
程序如下:
(一)本次收购已取得的批准或同意
通过《关于理顺新风光公司产权的议案》,同意本次划转事宜。
转事宜。
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二)本次收购尚需取得的批准或同意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定程序,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
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程序。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尚需取得的批准或同
意外,本次收购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或同意。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书面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在本次收购相关方履行本法律意见书所述全部法定程序后,本次收购不存在
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风光披露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
次收购,新风光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4 日和 2024 年 5 月 17 日披露了《新风光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进展公告》;收购人已根
据《格式准则 16 号》的有关要求编制了《收购报告书》 及其摘要,并通知上市
公司在相关媒体上披露。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说明、收购人及主要负责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文件,在山能集团和兖矿东华集团就
本次无偿划转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及收购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收购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具备作为本次收
购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人可依法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本次收购已取得了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同意;在本次收购相关方履行本法律意见书所述全部法定程序后,本
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证券违法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