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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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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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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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号方大城 T1 栋 31 楼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
月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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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4人,代表股份合计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 和 股 东 代 表 共 11 人 , 所 代 表 股 份 共 计 1,128,526,101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
人,代表股份41,667,1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52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4人,代表股份43,667,173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1.6272%。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2,000,00股;通过网络投票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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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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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十三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股)
总投票情况 1,169,617,774 475,100 100,400
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
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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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总投票情况 1,169,587,474 505,400 100,400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总投票情况 1,169,793,124 400,150 0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关于修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总投票情况 1,155,287,624 731,150 61,500
其中中小投资
酬方案的议案 42,874,523 731,150 61,500
者投票情况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 1,163,400,624 731,150 61,500
关于确认张柏忠先生2023年
度薪酬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总投票情况 1,169,344,524 787,250 61,500
关于确认凌根略先生2023年
度薪酬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总投票情况 1,165,594,524 787,250 61,500
关于确认张国明先生2023年
度薪酬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总投票情况 1,169,344,524 787,250 61,500
关于确认杨立君先生2023年
度薪酬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总投票情况 1,169,344,524 787,250 61,500
关于确认左川先生2023年度
薪酬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总投票情况 1,169,344,524 787,250 61,500
关于确认郜卓先生2023年度
薪酬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关于确认包新民先生2023年
度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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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总投票情况 1,169,344,524 787,250 61,500
关于确认胡家斌先生2023年
度薪酬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总投票情况 1,167,344,524 787,250 61,500
关于确认姚培武先生2023年
度薪酬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总投票情况 1,169,344,524 787,250 61,500
关于确认侯英兰女士2023年
度薪酬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总投票情况 1,169,587,424 505,450 100,400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
摘要》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 总投票情况 1,169,506,483 686,790 1
其中中小投资
度的议案 42,980,382 686,790 1
者投票情况
总投票情况 1,168,840,811 1,352,412 51
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总投票情况 1,169,536,924 555,900 100,450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票情况 1,169,687,824 505,450 0
结项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
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其中中小投资
案 者投票情况
总投票情况 1,169,587,424 505,400 100,450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3年度
薪酬的议案
关于确认郑钢先生2023年度
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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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总投票情况 1,169,206,524 787,250 61,500
关于确认王立勇先生2023年
度薪酬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
议案5、6.01、6.02、6.03、6.09、6.10、13.01、13.02存在回避表决,关联股
东张柏忠、凌根略、张国明、吴贵东、姚培武、侯英兰、郑钢、王立勇以及与上
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对应分别予以回避表决。
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他议案为普通议案,应当经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