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模生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模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南模
生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南模生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于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发出的《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15时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琥珀路63
弄1号M08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费俭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有的股份数1,240,230股,下同)的比例为66.66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均为截
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8,575,4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2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
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572,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9.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或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共计16,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1,145,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反对1,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1,145,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反对1,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⒛23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
                                                 经办律师 〓
                                                 经办律师     :
                                                                   朱 明月
                                                         力伊 歹月 日        2丨
上海 ?杭州 ?北京 ?深圳 ?苏州 ?南京 ?重庆 ?成都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 ?南昌?西安 ?广州 ?长春 ?武汉
     地     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sO1号 上海中心大厦g/11/12层 ,邮 编 :2OO⒓ o
     日邑   t占 : (86) 21-20511000; 诈   氧: (86) 21-20511999
                                    章崖
     网     址 : http://www。 allbrightl狎。com/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南模生物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