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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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关
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函》(上证公函【2024】0278号,以下简称《工作函》),按照《工
作函》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工作函》有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期末货币资金中,存放财务公司存款期末余额约15.94亿元,占比约
比约22.32%,同比下降15.96个百分点。报告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
日均存款余额约为19.12亿元,同比上升3.35亿元。此外,2024年2月6
日,财务公司因未能严格履行受托人职责、确保委托业务真实性等问
题,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
  请公司:(1)结合报告期各月度财务公司日均存款余额和各月
末存款余额,说明环比变动情况及原因;并结合上述情况及资金使用
安排,进一步说明日均存款额同比上升的合理性;(2)结合相关金
融服务协议及资金存取实际情况,说明相关存款是否满足独立性、安
全性要求,存款支取是否实质受到限制或障碍,是否存在配合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使用、债务偿还刻意维持较高存款水平;(3)对
比报告期各季度财务公司及外部银行存款账户期末余额、日均流水及
账户存取情况,说明报告期末银行存款余额占比下降而财务公司存款
余额占比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资金管理计划和用途说明是否
存在明显差异。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
财务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具体事由、影响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并说明是
否影响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请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就上
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与财务公司基于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开展相关业务,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下属公司根据自身业
务及资金使用和存放需求,自主选择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或一般商
业银行。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额同比
上升、期末银行存款余额占比下降而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占比上升的情
况未损害公司利益。(2)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可自由调度、自由
支取,满足独立性、安全性要求,未发现公司在财务存款支取受到实
质限制或障碍,配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使用、债务偿还刻意维
持较高存款水平的情形。(3)行政处罚事项未给财务公司日常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影响公司在
财务公司存款安全性的情形。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公司加强对财务公司
的持续风险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公司在财务公
司存款的安全性,维护公司利益。
期公司与新义矿业、义翔铝业等控股股东关联方存在大额应收款项长期
未偿付且持续新增业务往来。具体为,2020 年至 2023 年,新义矿业对
应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 4.91 亿元、4.91 亿元、5.02 亿元,2023
年末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 2.16 亿元;义翔铝业对应的应收账款期末余
额分别约为 7,121.79 万元、8,956.42 万元、8,986.41 万元,2023 年末
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 451.17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与新义矿业、义翔
铝业分别新增业务往来金额约 1.39 亿元、1.01 亿元。此外,公开资料
显示,义翔铝业面临多起诉讼,并被列为被执行人。
  请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末新义矿业、义翔铝业期末应收账款
形成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内容、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否已逾期等,
并结合相关方资信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式是否合理,计
提金额是否充分、准确;(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业务
往来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生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定价依据、回
款金额及时间等,并说明公司在相关关联方长期存在大额欠款的情况下,
仍持续新增业务往来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其他非关联方存
在明显差异,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实质构成资金占用。请
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对新义矿业、义翔铝业应收账款坏账
准备的计提方式合理,计提金额充分、准确。(2)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
生业务往来,是履行《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且属公
司正常业务范围,能给公司带来一定收益,持续新增业务往来具有必要
性和合理性;上述相关交易存在真实商业背景,具有商业实质,定价依
据和结算方式与其他非关联方不存在明显差异,未发现实质构成资金占
用的情形。同时我们郑重提醒公司管理层对大额长期应收款项予以高度
关注,对于新义矿业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公司应督促新义矿业严格
按照承诺函履行还款义务。针对长期应收款项,公司要加大催收力度,
严格落实催收责任,必要时应采取发律师函、诉讼等法律方式进行催收,
促进欠款尽快收回,确保公司债权安全,维护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李铁、高建良、刘阳、马家昱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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