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致: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简称《公司章程》);
息披露媒体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息披露媒体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息披露媒体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将议案 9、议案 10
列为特别决议存在轻微瑕疵。鉴于,实际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对议案 9、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88号“通威国际中心”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副董事
长严虎先生主持。
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4年5月20日的9:15-15:00。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合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及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
份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
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5,727,92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2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3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135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vote.sseinfo.com/home)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2,344,525,3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8%;反对 1,11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77%;弃权 2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同意 2,344,521,0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6%;反对 1,12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78%;弃权 29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同意 2,344,517,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5%;反对 1,12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80%;弃权 2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同意 2,344,492,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84%;反对 1,152,4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91%;弃权 2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同意 2,345,627,8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8%;反对 29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26%;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059,7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8%;反对 295,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7%;弃权
同意 2,345,455,5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5%;反对 46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9%;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5,887,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8%;反对 468,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8%;弃权
同意 2,345,384,9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5%;反对 29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25%;弃权 25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5,816,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5%;反对 294,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3%;弃权
同意 2,328,183,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432%;反对 17,237,8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347%;弃权 5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615,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44%;反对 17,237,87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50%;
弃权 51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406%。
同意 2,270,496,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842%;反对 75,201,9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056%;弃权 2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928,6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088%;反对 75,201,90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263%;
弃权 23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4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2,335,127,8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92%;反对 4,833,5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060%;弃权 5,974,7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559,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98%;反对 4,833,54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3%;弃
权 5,974,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30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2,288,318,1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439%;反对 57,288,0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420%;弃权 32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同意 2,285,073,6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4056%;反对 60,529,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802%;弃权 33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同意 2,278,100,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1083%;反对 67,727,9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870%;弃权 10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532,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843%;反对 67,727,90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63%;
弃权 10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9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存在的轻微瑕疵,不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性产生实质性影响。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
刘荣
___________
丁婧雅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卢 勇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