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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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4:20 如期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
市长安镇新潮路 15 号浙江美迪凯光学半导体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262,429,7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2%。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3,291,83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183,6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5,702,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1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275,702,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1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275,702,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1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275,702,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1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164,8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5,702,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1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164,8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275,635,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7%;
反对 86,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275,702,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1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275,635,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7%;
反对 86,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275,635,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7%;
反对 86,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275,635,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7%;
反对 86,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275,635,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7%;
反对 86,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275,635,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7%;
反对 86,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275,635,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7%;
反对 86,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275,635,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7%;
反对 86,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275,702,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1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275,635,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7%;
反对 86,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97,3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275,702,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1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164,8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275,702,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1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164,8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275,617,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2%;
反对 104,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79,5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275,702,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1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4,478,3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
布,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