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4-039
转债代码:113681 转债简称:镇洋转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8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27 - 2024/5/28 2024/5/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4,8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27 - 2024/5/28 2024/5/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行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汇海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
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82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
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53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538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
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 655 号
联系部门: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6502981
特此公告。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