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8
转债代码:118029 转债简称:富淼转债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48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1) 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
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
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48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22,150,099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数 3,298,522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18,851,577 股,拟派发现金
红利总额 29,475,191.10 元(含税)。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息除权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
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18,851,577×0.248)÷122,150,099≈0.2413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1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仕邦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张家港以诺聚慧源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8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223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
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3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32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
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
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
股人民币 0.24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58110625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