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4-018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740,500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股
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740,500股后的股本为分配
基数。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0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总股本 1,672,697,766 股剔除回购户持有的 740,500 股后的 1,671,957,266 股为
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股利 167,195,726.60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自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依照未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
份总额为基数实施(回购专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对总
额进行调整。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672,697,766 股
剔除已回购股份 740,500 股后的 1,671,957,2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 1.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投资者、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
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2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2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年 5 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帐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17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
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为 167,195,726.60 元=1,671,957,266 股×0.10 元/
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按总股本计算的每 10 股分红金额为 0.999557
元=167,195,726.60 元/1,672,697,766 股*10。
据此计算,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0999557 元/ 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永济西路 77 号明珠大厦
咨询联系人:李繁联、梁芳
咨询电话:0317-2075318、0317-2075245
传真电话:0317-2075246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