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湘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36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24 - 2024/5/27 2024/5/2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 2,859,187,743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累计
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2,973,400 股,实际以 2,856,214,34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除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外)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9,967,502.01
元(含税)
。
(2)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
算 A 股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
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856,214,343×0.035)÷2,859,187,743≈0.03496 元/股。
本次权益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
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公司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496)÷(1+0)=(前收盘价格
-0.0349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24 - 2024/5/27 2024/5/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公司股东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财商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的现
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
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31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
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1-84346722
特此公告。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