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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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JN20240520号
致: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尤洛卡精准信息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陶小
利律师、董慧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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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编号:2024-022)。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
案、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
凤祥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尤洛卡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二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所持(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14,162,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48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213,008,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917%,均持有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5人,所持(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54,2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66%,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黄自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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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议案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
议案外,无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
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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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4,094,9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2%;
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8%;弃权 0 股。其中,中小
投资者同意 6,290,928 股;中小投资者反对 68,000 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14,094,9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2%;
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8%;弃权 0 股。其中,中小
投资者同意 6,290,928 股;中小投资者反对 68,000 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14,094,9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2%;
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8%;弃权 0 股。其中,中小
投资者同意 6,290,928 股;中小投资者反对 68,000 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14,094,9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2%;
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8%;弃权 0 股。其中,中小
投资者同意 6,290,928 股;中小投资者反对 68,000 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13,996,4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
反对 16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7%;弃权 0 股。其中,中
小投资者同意 6,192,428 股;中小投资者反对 166,500 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14,094,9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2%;
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8%;弃权 0 股。其中,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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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同意 6,290,928 股;中小投资者反对 68,000 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13,999,8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8%;
反对 16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2%;弃权 0 股。其中,中
小投资者同意 6,195,828 股;中小投资者反对 163,100 股;中小投资者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授
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