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楼 邮编:215123
电话:0512-68240861 传真:0512-68253379
二〇二四年五月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益友证罗普字(2024)第1号
致: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何非律师、戴淼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
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2 点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9: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
格进行了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
人,代表公司股份5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
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459,798,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法 律 意 见 书
表决结果:同意459,798,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59,798,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59,798,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9,798,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59,798,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59,798,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法 律 意 见 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59,798,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59,798,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0.0000%。
法 律 意 见 书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48,638,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宫长义
先生、中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59,798,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59,798,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法 律 意 见 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现场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 律 意 见 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 经办律师 (签字):
唐海燕: 何 非:
戴 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