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24-L025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24年4月25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12层会议
室。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纪晓文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
表股份35,32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6080%。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
他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500,9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
份的0.1362%。
(九)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潘俊雅律师、李孝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上进行了述职)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1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7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31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133%;反对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14%;弃权3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45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潘俊雅律师、李孝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