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四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22A、23A、24A、25A、26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商律师”“本所”)接受 TCL 中环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TCL 中环”)的委托,
担任 TCL 中环本次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就 TCL 中环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
效期”)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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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
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
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
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的内容时,本
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
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
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
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
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
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
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法律意
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本所同意发行人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本所有权对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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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
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
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有效期”)。
鉴于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已届满,
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持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发
行人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并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会
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本次发行方案的其
他内容保持不变。上述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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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
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办理
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
容保持不变。
二、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办
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
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
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
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
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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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
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黄文表
黄钧宁
郑金汇
倪可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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