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
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监 管 要 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八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
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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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
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部分
也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
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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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
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
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
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
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
(四) 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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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和保荐人意
见。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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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在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
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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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且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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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
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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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
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
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
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订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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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