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软件: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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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和《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ESG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
定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
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
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
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低于《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行使前款第一项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
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
情况。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
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上市
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
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应载明
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的
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
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充
分、不完整、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
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
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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