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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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彭文
宗、刘明杉先生列席了 2024 年 05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贵州省贵阳
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现场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于 2024 年 0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编号:2024-028)、《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6),该等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和审议事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明确了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项及网络投
票的方式及时间等。公司于 2024 年 05 月 14 日发布了《中国振华(集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94 人,代表股份 193,291,29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795%。
   其中: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169,599,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04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0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依照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
通过;审议的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92,450,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22,877,3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58%,反对 827,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81%,弃权 13,3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1%。
  (二)《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92,555,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22,982,3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985%,反对 72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95%,弃权 14,7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
  (三)《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192,555,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22,982,3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985%,反对 72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95%,弃权 14,7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
  (四)《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92,559,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22,986,3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54%,反对 71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26%,弃权 14,7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
  (五)《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192,583,7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23,010,4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70%,反对 63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56%,弃权 72,9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4%。
  (六)《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192,536,0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22,962,7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59%,反对 748,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63%,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七)《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192,455,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22,882,3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69%,反对 82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53%,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八)《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192,458,7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22,885,4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00%,反对 825,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22%,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92,580,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23,007,3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39%,反对 63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83%,弃权 73,0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8%。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现场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
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
途。(以下无正文)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律师签字: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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