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三)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7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开。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94人,代表股份193,291,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4.8795%。
其中: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4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53%;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69,573,344股。
(三)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会议。其中,董事沈建华女士、独立董事张波先生、独
立董事赵敏女士、监事会主席陈强先生、职工监事甘一涛女士、副总经理钟
成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已履行请假手续。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即为通过。其
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2,45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1%,
反对82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0%,弃权1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
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877,346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58%,反对827,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81%,弃权13,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二)《2023年度监事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2,555,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4%,
反对72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0%,弃权1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
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982,346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85%,反对720,9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95%,弃权14,7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三)《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192,555,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4%,
反对72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0%,弃权1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
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982,346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85%,反对720,9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95%,弃权14,7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92,559,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
反对71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9%,弃权1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
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986,346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54%,反对716,9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26%,弃权14,7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五)《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92,583,7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0%,
反对6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3%,弃权72,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
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3,010,446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70%,反对634,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6%,弃权72,9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4%。
(六)《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92,536,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3%,
反对74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3%,弃权6,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
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962,746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59%,反对748,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63%,弃权6,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七)《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92,455,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7%,
反对82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9%,弃权6,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
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882,346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69%,反对829,0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3%,弃权6,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八)《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92,458,7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3%,
反对82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3%,弃权6,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
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885,446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00%,反对825,9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22%,弃权6,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92,58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3%,
反对63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9%,弃权7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此议案
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3,007,346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39%,反对637,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83%,弃权73,0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8%。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文宗 刘明杉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2023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