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投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九鼎投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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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致: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2 年修订)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园2号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7日。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为:
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二)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0人,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320,113,4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84%。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授权代理人共5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8,776,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5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授
权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1,337,4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37,63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中小投资者分别通过现场和网络进行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4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4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
          计机构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
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0项,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4 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关于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4 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关于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
       构的议案
      根据表决情况,所有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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