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4-18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3: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266,761,36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4113%。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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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247,534,35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0571%。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9,227,01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354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股份 19,227,01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3542%。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4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10,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4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10,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50,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5%;反对110,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4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10,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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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50,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5%;反对110,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47%;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4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4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48,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10,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4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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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50,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5%;反对110,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47%;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伟建律师、王雪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