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湃科技: 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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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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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领
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报纸和巨潮咨询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
等公告事项;
书等;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由董事会召集。
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
  。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站”)
   (http://www.szse.cn,下同)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湖南领湃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议
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30 在衡阳市雁峰区白沙
洲工业园工业大道 10 号领湃新能源召开,会议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司章程》的规定。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60,975,0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4606%。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60,926,6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4325%,其均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合计 4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8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
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有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中小股东 4 人,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
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
如下:
   (一)《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949,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6.8557%;反对 25,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14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二)《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949,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6.8557%;反对 25,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14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949,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6.8557%;反对 25,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14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四)《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949,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6.8557%;反对 25,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14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五)《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949,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6.8557%;反对 25,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14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六)《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949,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6.8557%;反对 25,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14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七)《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949,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6.8557%;反对 25,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14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根据投票结果及本所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均做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
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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