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71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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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71 号
致: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n)上刊登了《贵州赤天化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4年5月11日刊登了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统称为“会议
通知及公告”),该会议通知及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
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14:00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
大道28号赤天化大厦2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高敏红
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规定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6人,代表股份659,846,478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49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一)表决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52,048,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182%;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81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7375%;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2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二)表决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52,048,8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8.8182%;反对7,797,6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8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3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7375%;反对7,797,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26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三)表决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652,048,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182%;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81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7375%;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2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四)表决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52,048,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182%;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81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7375%;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2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五)表决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2,070,7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215%;反对 7,775,7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78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8366%;反对 7,775,7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16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六)表决通过《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2,048,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182%;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81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7375%;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2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七)表决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孙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2,048,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182%;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81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7375%;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2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八)表决通过《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52,048,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182%;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81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7375%;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2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九)表决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层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9,961,0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8.5018%;反对 9,885,4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9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5.2961%;反对 9,885,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4.70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十)表决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2,048,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182%;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81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7375%;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2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十一)表决通过《关于置入煤矿资产 2023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表决情况:同意 652,093,4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250%;反对 7,753,0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75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6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9392%;反对 7,753,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06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十二)表决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2,048,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182%;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81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7375%;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2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十三)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2,048,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182%;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81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7375%;反对 7,797,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2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七)、(十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上述其他各项
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