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邮编:610000
Floor9,Building26,Boundary-FreeLandCenter,269Tianfu2Street,Hi-
TechZone,Chengdu,China
电话/Tel:+862886119970 传真/Fax:+86288611982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唐恺、张悦荷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第 1 页 共 6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会 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
象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10 栋 5 楼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
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股东 3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 3 名。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代表
股份 385,878,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06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6,228,85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7.0405%。
(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
第 2 页 共 6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
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
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13 日,
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因此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莱茵
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 109,5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4974%。本次股
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88,80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497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表 决结果:同意 432,401,6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4,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4170%;反对 39,70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83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第 3 页 共 6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 决结果:同意 432,401,6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4,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4170%;反对 39,70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83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 决结果:同意 432,401,6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4,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4170%;反对 39,70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83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 决结果:同意 432,401,6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4,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4170%;反对 39,70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83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 决结果:同意 432,390,6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3,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3905%;反对 39,71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0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第 4 页 共 6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 决结果:同意 432,401,6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4,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4170%;反对 39,70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83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46,971,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210%;
反对 39,65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79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82,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5321%;反对 39,65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6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
份数量 385,477,961 股。
表 决结果:同意 432,460,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93,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5585%;反对 39,64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4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 31 条
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第 5 页 共 6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第 6 页 共 6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进 唐 恺
张悦荷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