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
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 2
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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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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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除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下列交易
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一)至(六)“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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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第(七)项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购
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
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相关事项,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批准。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
的交易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资产抵押、质押相
关的法律文件。公司重大投资项目(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
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公司
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未经有权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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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四)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二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制定公司
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
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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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
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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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第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五天通知,但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及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会
议除外。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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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监事会;
(五)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董事会
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
关背景材料、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
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
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
充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
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
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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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安排工作人员制作会议记录。监事可以列
席董事会会议;未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
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
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非以现场方式召开
的董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
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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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
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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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三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
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
事会会议记录中。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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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之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其他有关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
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
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
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