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川智慧”)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
划”)的规定,就宏川智慧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宏川智慧如下保证:宏川智慧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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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
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宏川智慧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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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
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
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上述离职人员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228 人调整为 226 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720.00 万份
调整为 715.50 万份。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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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4 年 5 月 16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根据公司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为交易日。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
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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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及
调整后的授予人数及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授予人数、
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权
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
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的情形,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调整及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公告》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
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人数及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授
予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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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的
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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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党江舟 经办律师:金 剑
吕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