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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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4]第 0045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4]第 0045 号
致: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翔股份”或“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在查验发行人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
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23]第 0410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康达股发字[2023]第 0411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
达股发字[2023]第 0446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3]
第 0463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康达股发字[2023]第 2966 号),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康达股发字[2023]第 2973 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
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
“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
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以下“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
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和 2023 年 6 月 6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
次发行相关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根据上述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人全权办理与发行有关的事宜,相关授权自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而公司尚未完成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后续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
进行,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
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全权办理与发行有关事宜的有效期延
长至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延长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上述事项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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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
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至 2025 年 6 月 5 日。除上述
延长有效期外,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相
关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
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至 2025 年 6 月 5 日。除上述延长有效期外,其他事项保持
不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上述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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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之专
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许国涛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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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家垒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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