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激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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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
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天。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 点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
山路 8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建成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1,373,66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7866%,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
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1,358,46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6.778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9,443,8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902%。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01,358,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4%;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1,358,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4%;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1,358,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4%;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1,358,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4%;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1,358,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4%;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1,358,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4%;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29,0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01,358,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4%;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29,0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01,358,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4%;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29,0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01,358,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4%;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29,0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01,358,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4%;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1,358,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4%;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29,0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1,358,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4%;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29,0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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