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覃予女士为东方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
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
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
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副教授、会计学博士学位,且在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
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