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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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提高投资收益,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参与供应商新股战略配售、证券回购、
债券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
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
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审批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未达以上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
以相关规定为准。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上市规则》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执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由其授权董秘办人员,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业
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保证
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企业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并指定专人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
资金密码等。
                第三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八条 在证券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董秘办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
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
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
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九条    证券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董秘办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
理,并向总经理报告投资盈亏情况。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
券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对证
券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每个会计年
度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地预
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
义务。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监督措施:
  (一) 公司内部审计部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并将调查结
果反馈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跟踪管理,控
制风险;
  (二)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
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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