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原告岳*等7人共计89.5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70万元。上述判决系法院
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
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收到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
粤 03 民初 5417-5418、5422-5425、5427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
上述判决系投资者岳*等 7 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
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1,793,952.11 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3 日、
体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关
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
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及《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24)。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认为,本 7 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1.被告仁智
股份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及“三日一价”如何认定;2.各原告主张
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是否具备重大性;3.各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侵权行为之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4.被告仁智股份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
根据深圳中院对于焦点问题的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深圳中院部
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
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 年修正)第二十条、
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
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赔偿款;
若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 7 案案件受理费(各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按比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系列诉讼事项
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涉及 24 名投资者,原诉讼金额合计 1,054.59 万元。本
次 6 名投资者申请变更诉讼金额,变更后上述 24 名投资者诉讼金额合计 900.61
万元。
(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投资者诉讼案涉及 24 名投资者,其中:4 名投资者撤
回起诉,涉案金额为 316.42 万元;其余 20 名投资者,深圳中院已对其作出一审
判决,涉案金额为 584.19 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及财务数据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赔付原告岳*等 7 人共计 89.58 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 1.70 万
元,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
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
为准。
六、其他说明
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
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